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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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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须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于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特此通知。

附件: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