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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之三:挥发性有机物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19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请问是否有操作难度?有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指导帮扶?

解读:


挥发性有机物差异化替代工作主要存在两方面难度。一是减排量核算复杂。不同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不同治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同。如石化企业排放以烯烃类物质为主,而涂料生产及使用企业以醛酮、芳香烃为主。导致治理工程减排量核算存在较大复杂性。二是新建项目需求量大但减排空间有限。天津市于“十三五”期间,已要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全面安装治理设施,“十四五”期间持续减排空间有限。但生产生活诸多建设项目都需要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通过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深挖各行业企业减排空间,无论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还是为新建项目落地提供总量储备都非常重要。

我们采取了配套措施,开展指导帮扶。一是深入各区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帮扶,针对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工艺特点,因地制宜提出治理减排方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对治理工程项目核算污染物减排总量,提交生态环境部审核。在形成总量的同时通过差异化倍量替代制度,助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二是将油品储运企业储罐密封改造纳入总量核算指南,提升企业储罐治理改造积极性,开阔了减排思路,扩展了减排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