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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差异化替代 天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新措施出台

来源:津云 发布时间:2023-03-13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月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

  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抓手,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的切入点之一。基于此,天津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工作中: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范性管理。在区域、企业两个层面,同步加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台账、动态更新、及时监管。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精准性管理。从区域层面来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区域、流域,建设项目污染指标低倍量替代,环境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流域,维持或适当增大污染指标替代量。从企业层面来说,研究探索统筹经济产出、污染排放、发展安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技术,以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体量、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保障性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采取“先用后补”、“跨区调剂”等措施,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好项目、大项目落地。

  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稀缺性管理。在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强化以企业为单元的总量控制,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环境资源更加高效、公平、合理配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处长李志军表示,《办法》从目标上,坚持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推动实施本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明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双重目标。从方向上,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导向,明确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从指标上,突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2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2项水污染物,与“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污染物保持统一。

  据了解,《办法》还明确了各区总量指标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纳入区级总量指标储备库,用于新建项目审批;明确了企业总量指标按照排放绩效核定,让绝大部分企业总量指标不低于目前的实际排放量,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环境质量达标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虽未达标但改善成效明显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1.5倍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流域内建设项目,实行2倍量甚至2.5倍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