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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4〕5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6-05 10: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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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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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天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6124687D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刘庄村盛兴里九排4

法定代表人:孙会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3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因订单需要新增喷漆工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4件蓝色结构件和2件橘色结构件正在晾干,未配套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工序使用的面漆、固化剂均含有10%二甲苯(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7.2.1的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单位面漆、固化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关于二甲苯、有机化合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网站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4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44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4428日,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迫于生存压力,于2024年初接下含喷漆任务的订单,油漆由客户提供,因此产生违法行为。我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喷漆并清理现场(附整改照片)。

2.2023年至今我单位订单大幅下降,请贵局考虑我单位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44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

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且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考虑到近2年内未受过环保处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等因素,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如再次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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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