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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4〕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4-01-11 14:0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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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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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29002D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金桥工业园金桥路2B-1

法定代表人:张文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泰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医用冷敷贴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单位混料搅拌工序及涂布工序作业时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干式过滤棉+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混料搅拌工序及涂布工序正在生产,现场实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光催化氧化电源未开启;活性炭颗粒表面呈白色,过滤网堵塞。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泰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医用冷敷贴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1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11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246,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本次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开机了,但是因为电路负荷较大,开关意外掉闸,我单位认为光催化氧化为辅助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

2.表面呈白色的活性炭为合格的活性炭,不影响正常吸附功能和使用。本次经执法人员提醒,我单位已再次更换,有整改照片为证;

3.过滤网堵塞不影响该工序废气治理效果,本次经执法人员提醒,我单位已进行清理,有整改照片为证;

4.我单位自投产以来一直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尚未完全正常投产,有每个月的电费予以佐证。同时我单位因前期商业纠纷,回款困难,目前正在北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我单位高管均为天津大悲禅院的俗家居士,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寺庙及相关组织捐赠了口罩、医疗敷贴等物资。综上,申请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224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

集体审议部分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首先,本次执法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活性炭+光催化氧化电源未开启,活性炭颗粒呈白色,认定你单位治污工序未能发挥有效作用。其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及照片,认可你单位作出的整改和社会贡献。综上,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咨询电话:23082169;互联网申请邮箱:tjsxzfy@tj.gov.cn),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或前往天津市公共信用中心办理信用修复(咨询电话:2312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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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