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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康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22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11-16 14: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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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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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康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9454P

地址: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栋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天津新康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总厂)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44009454P002U),你单位酸洗过程产生硫酸雾,在酸洗槽侧面设置集气装置,并配套酸雾吸收塔集中处理硫酸烟雾,最终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酸洗、磷化生产线正在生产,酸洗槽内有自行车零部件正在进行酸洗作业,配套的酸雾吸收塔循环泵机和风机未开启,酸洗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且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新康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总厂)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116744009454P002U)、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10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8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10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1030你单位我局提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现场检查时磷化工序处于收尾阶段,由于工人沟通不到位,发生设备未开启问题,已加强人员培训,当日整改到位。

2.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困难,资金短缺,恳请减免处罚,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18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10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影响,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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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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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