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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怡尚拓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4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8-07 10:0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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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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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怡尚拓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6M95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嘉辉路欣雅苑公建22016-11

法定代表人:吕鑫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522日对津东丽沙(挂)2021-029号东丽区张贵庄路增兴窑A地块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工地有1台日立牌挖掘机(机械登记编号:3-20028517;机械型号:EX200-5A;机械编码:4MP088620;出厂年份:1999年)正在作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挖掘机尾气的光吸收系数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5010-18号〕显示:上述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为4.32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3的规定。经确认,上述挖掘机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5010-18号〕、你单位提供的《合同协议书》、《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7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71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7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使用尾气排放监测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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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