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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1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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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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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52243849P

地址: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金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5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1号加油机的2#加油枪、1#加油枪,2号加油机的4#加油枪、3#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5010-2号〕。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5010-2号〕显示:你单位2号加油机的3#加油枪气液比为0.94#加油枪气液比为1.3,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305010-2号〕《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5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6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368614你单位分别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对于我站的环境违法行为深表歉意,我站于55日被检测出两把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负责人联系维修检测公司,第一时间来我站维修调试加油枪并再次检测气液比数据,并出具自检报告,显示已全部在要求范围以内;

2.我站于47日由检测公司检测各项环保数据,都在正常范围之内,所以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时间极短,并在第一时间改正,且近几年大环境影响我站运营状况不佳,请贵局酌情减免对我站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6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情况及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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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