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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源顺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3〕1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1-19 14:3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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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315

天津市金源顺涂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UHF675

地址: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原天宝工业区)宝兴道16

法定代表人:黄渝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9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天津市金源顺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宝申金源顺汽车涂装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单位退漆工序产生臭气,经洗涤塔+除雾器+UV光氧+活性炭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退漆间外有工人在一处户外临时工棚进行手工退漆作业,产生臭气未配置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你单位退漆间内有工作进行退漆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洗涤塔+除雾器+UV光氧+活性炭)连接管道断裂,且屋顶破损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天津市金源顺涂装有限责任公司宝申金源顺汽车涂装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10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10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21026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11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我司已接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我公司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关于贵局调查我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在第一时间解决所有问题,并整改完毕,已经过宝坻区生态环境局验收。后期我公司一定守法生产,加强员工对环保的认识。

2.由于疫情的原因,单位经营状态不景气,基本处于无产量的状态,我公司的经营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由于资金紧张正常生产经营也是举步维艰。如果再让我公司承受巨额罚款,并罚款金额比较大,将加重我公司的经济负担,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所以希望贵局对我公司从轻处罚。

3.贵局依法严格行政,对于我公司给贵局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我公司一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对员工负责,对此我公司遭到举报,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履行,加强工作责任心。感谢贵局批评教育,恳请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据此,申请人特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减轻或减免处罚为谢!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7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1026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269号)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211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212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2122日)等证据为凭。 ?

202315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同意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行。(2022126日法制审核意见:鉴于该单位积极完成整改,采纳该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七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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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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