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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华车料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6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10-19 14:3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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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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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华车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82784745

地址: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秀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8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万华车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车筐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焊接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后经排气筒P2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喷淋+光氧复合催化+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5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车筐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的风机未开启;车筐粉末喷涂、固化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光氧复合催化+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开启,水喷淋循环泵未开启。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万华车料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9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97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41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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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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