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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芝金林地毯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2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06 16:0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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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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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芝金林地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1323034L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村

法定代表人:陈方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天津市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测系统治污设备工况用电异常线索我局于20224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污环节为挂胶﹣烘干工序,主要污染物为VOCs,治理措施为采用风机将烘干车间的废气引到光催化氧化设备中进行处理,之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挂胶﹣烘干工序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风机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测系统中天津安芝金林地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和治污设备426工况用电情况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你单位《天津安芝金林地毯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地毯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6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61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1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我局

1.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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