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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乙利兴五金销售中心 津市环罚字〔2022〕42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9-01 16:2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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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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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乙利兴五金销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L675158454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龙泉道778号【天津瑞景国际鞋城】内东区45

经营者蒋绍校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620日对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宾水西道地块一项目(美的旭辉翰悦府二期工程)进行了调查,区域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才智道与学府中路交口,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使用1台叉车进行作业。上述叉车的基本情况为:合力牌、机械型号CPC30、机械编号020308D7059、制造日期2014年、发动机额定净功率45kW、排放阶段国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上述叉车排气烟度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6010-10〕显示:上述叉车排气烟度的光吸收系数为2.20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4.1.1“GB 20891-2007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执行表1中的I类限值(37kW≤额定净功率<560kW,光吸收系数1.61m-1)。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8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8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使用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作业。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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