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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4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8-23 15:02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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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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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658534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五十路69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5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x射线探伤机(型号:XXGHA-3005,编号:BDI083)20225121630分左右,由你单位探伤工运至你单位厂区东侧码头520门式起重机下方,放置罐体内,于51217时左右架设完毕,于5132时至325分由探伤工进行室外探伤作业。经查看你单位《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新建x、γ射线探伤室和放射源暂存库及使用无损检测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γ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36]),上述x射线探伤机(型号:XXGHA-3005,编号:BDI083)使用场所为你单位探伤室一。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扩建使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新建x、γ射线探伤室和放射源暂存库及使用无损检测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γ射线探伤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津环辐证[00636])《20225月份室外使用x射线探伤机工作记录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7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7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28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对于贵局519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的扩建探伤场所违法行为我公司无异议,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分析会,分析违规原因及造成后果;

2.此次事件由于我公司相关部门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件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联系职业病体检医院对疑似受辐射人员进行身体体检,检查结果未发现异常,事件未造成人员伤害;

3.我公司已主动恢复射线作业地点,同时对射线作业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要求地点进行探伤,彻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4.我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如进行行政处罚,将会影响公司征信,公司将无法向银行贷款,请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初次违法事实,免予此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222号)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82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整改情况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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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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