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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3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2-07-29 09:5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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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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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天钢钢线钢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22801M

???址:北辰区引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张银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4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的镀锌钢丝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塔风机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用pH试纸对废气处理塔配套的循环水池内的水进行测定,显示pH值在1左右,经调查,你单位未向废气处理塔添加稀碱液,未及时更换吸收塔喷淋药箱内的水,导致喷淋药箱中的液体呈强酸性(不符合酸雾喷淋塔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喷淋药箱中的碱液pH值控制在8~1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通过废气处理塔不能正常吸收,直接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酸雾喷淋塔操作规程》《天津冶金集团隆盛达钢业有限公司金属制品调整结构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6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6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262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202261日贵局对我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收悉,根据上述两个告知书,我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我公司原为国有企业,2019年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由于混改前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生产设备陈旧,职工队伍老化,且厂区在大运河2公里范围内,无法进行企业升级改造,只能通过搬迁的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订单严重不足,被检查的镀锌生产线只是偶尔进行生产,且当时该生产线只开启3根钢丝,相当于该生产线五分之一的产能。并且该镀锌车间酸雾喷淋塔同时吸收酸雾和碱雾,吸收塔排气筒为在线监测系统,当时系统运行正常,监测指标合格,无主观故意行为。

津市环听告字〔202232号告知书中提到的锅炉房中的锅炉早已全部停用,并已向北辰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报备,因是第三方经营,当时第三方只是把给天津市工业学院的锅炉配套的部分管道和附件拆走,且该锅炉和管道、配件也不是我公司资产,我公司无法进行管理和控制。

目前由于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雪上加霜,职工工资根本无法保障,为保持社会稳定,公司只能通过变卖现有废旧设备解决职工工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没有忘记履行社会责任,十几次无偿为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核酸检测场地和志愿者服务,受到地方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

综上,因疫情和经济形势影响,我公司目前面临严峻经营困难和社会稳定问题,且上述两个问题我公司均按贵局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无主观故意行为,恳请贵局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12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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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