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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弘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9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11-09 11: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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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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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弘康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3GN4C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锦江路1008

法定代表人:陈成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331日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车牌号为津C6V17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油车(车辆识别代码WDDHF4HB6AA154731)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412003311352530211),于202136日采用双怠速法对上述车牌号为津C6V17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油车(车辆识别代码:WDDHF4HB6AA154731)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412103061133220347)。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上述车牌号为津C6V17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油车(车辆识别代码:WDDHF4HB6AA154731)进行后一次检验时,未采用稳态工况法而是采用了双怠速法的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412003311352530211)《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6412103061133220347)、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01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101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1018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贵局对我公司现场检查后,对于涉嫌违规操作的车辆进行了调查,我公司非常重视此事,责成公司站长高本玉配合贵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我公司立即联系了涉嫌违规的车辆,要求其尽快回到我公司进行重新检测复核。

1.JZR521的丰田牌汽油车于2021929日到我公司进行了召回复检,经过现场核实,该车确实为丰田品牌RAV4荣放车型,并且该车驱动形式为适时四驱,我公司站长又联系了该车型的4S店售后人员,经核实该车型驱动形式比较特殊,不能人为切换驱动形式,只能靠车辆本身所处的路面环境情况由车辆电脑发布指令自动切换驱动形式,经核实该车型根本不适合稳态工况法检验,之前在遇到该车型检验时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强行使用稳态工况法检验后对车辆传动轴、变速箱等辆造成严重损坏,给车主造成极度不满,非要上访投诉暴力验车,为平息不良影响,我公司对于出现多起因验车损坏的车辆都予以了修车赔偿且数额较大,贵局此次检查也是依据的近两年车辆检测的数据报告检测方法不一致,作为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的原因,也恳求贵局要以车辆实际情况定夺是否存在违规事实。我公司又联系了属地高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要求其到现场进行影像证实,在高新区环境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该车按照双怠速检验法重新进行了检测(车辆识别代码:LFMJW30F9A0065419,报告编号:120116412109291046440162)。2.C6V170梅赛德斯奔驰牌汽油车于202196日到我公司进行了召回复检,按照稳态工况法进行了检验(报告编号:120116412109061018280155)。3.经与津D50528丰田牌汽油车车主沟通,该车已于5月份过户到外省市无法召回,该车与津JZR521属于同一款车型。

我公司对于此次检查涉嫌违规的车辆进行了召回核实并积极整改,现接到贵局要对我公司进行十五万元的处罚,恳请贵局能否考虑到我公司进行认识到了错误,对于涉嫌违规车辆并没有主观恶意行为,在这几年的车辆环检工作中,我公司一直听从贵局的指示安排合法合规进行检验,杜绝出现违规操作及虚假报告。再因目前天津市机动车检验行业数量居多,为了招揽生意,恶意竞争,检验费用目前降至极低我公司本年度财务月月赤字,为了维护职工安稳生活,社会稳定,我公司目前也是硬头皮顶着干。恳请贵局考虑到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酌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2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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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放?????????????????????联系电87671777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邮政编码: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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