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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84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9-30 15: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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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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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4650611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政府东侧72

法定代表人:温洪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12240942分至0946分对车牌号为津AZB147的福田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BB8DJ064906)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012240942270441)。你单位于202135093047秒至093432秒对车牌号为津AZK109的凯马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DM1C1DKM02601)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103050930500262)。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津AZB147的福田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3JBB8DJ064906)进行采样过程中,采样探头脱落后脱离排气管,插入深度无法达到400mm的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附录B加载减速法B.2试验 方法第B.2. 3.1.4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仍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012240942270441)。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津AZK109的凯马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WU2DM1C1DKM02601)排放检验的过程中,该车辆排放明显可见烟及明显可见黑烟,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仍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103050930500262)。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012240942270441)、《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4362103050930500262)现场拍摄的视频、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72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7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72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1.202142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司的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发现20201224日对车牌号为津AZB147的福田牌后驱车在采样过程中,采样探头脱落后脱离排气管,插入深度无法达到400mm,其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有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附录B加载减速法B.2实验方法第B.2.3.1.4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仍出具了为通过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20114362012240942270441)以上事实的时间发生较早,我们在后续的工作中也发现了这个错误,并进行了监督改正工作,2020年底质检部门进行了人员监督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人员监督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了此类问题的再次产生。

2.同一次的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发现202135日对车牌号为津AZK109的凯马柴油车,在排放检验过程中,该车辆明显可见烟及明显可见黑烟,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第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则判定不合格。的规定,仍出具了为通过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2011436103050930500262)对于以上情况,我司重新仔细观看了现场视频,发现黑烟为车辆轮胎和设备摩擦产生的烟雾,并不是车辆自身从排气管产生的黑烟。对于以上错误我公司除了做了上述的整改和检查工作,我公司还召集全体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开会培训,要求员工充分认识到环检工作的重要性,我公司自成立来一直合法合规,从日常管理中一直很注意细节,虽然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不是主观故意,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减轻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6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41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820等证据为凭。

2021928日听证会结论:该企业对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召回两辆检测车辆,但两辆被检测车辆拒绝重新检测,听证会认定该企业具备积极改正行为,且该案已达法定办理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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