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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7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9-29 09: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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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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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7512XB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苗庄村外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来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201912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155947512XB001Q),其中规定你单位DA002号废气排放口的自行监测的污染物种类有: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共5种污染物,手工监测频次均为1/半年;同时要求你单位对厂界废气进行监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未对DA002号废气排放口的氟化物和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编号:9112022155947512XB001Q)、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81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8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818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9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我们常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监测,我们在市局检查后,补了检测报告,我们不可能因为其他项目都监测了,只差这两项,我们不会投机取巧,因为都已经委托第三方公司了,花钱都一样的,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不懂,但是没有想过不检测。希望领导看在我们各项工作积极主动,恳请减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72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45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92日)等证据为凭。

2021917日听证会结论:该单位已经进行了改正违法行为,第三方公司对其进行监测,且监测结果符合检测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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