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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吉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59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30 15: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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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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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吉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XBNF1T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通道12

法定代表人:李超华

???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5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于20209月编制的《天津市吉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塑料类防水卷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你单位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挤塑、熔胶及涂胶等过程中产生的VOCs、非甲烷总烃和覆砂、清砂、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挤塑、熔胶及涂胶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收集率80%)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处理效率85%)后通过15米高的P1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挤出机、熔胶及涂胶一体机正在工作,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中风机及催化燃烧设备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吉源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塑料类防水卷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7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7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经电话沟通,你单位无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2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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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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