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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60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8-06 10: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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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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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静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LNNA7X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东双塘村南500

法定代表人:姚广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正在营业。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1091325分至1336分对车牌号为津B29281的合客牌柴油后驱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166C3C4D2012156)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223472010091325470354)。执法人员调取上述车辆的历史检验视频后,发现你单位在对上述车辆排放检验的过程中,于133318秒至133320秒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规定,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你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223472010091325470354)、你单位2020109日的历史检验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7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7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63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在用车排放检验时,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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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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