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体育直播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51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7-05 16:4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环罚字202151

?

威德福(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3728741D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金融街西区6号楼416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书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你单位在冲洗和维修油气田勘探开发设备时,会产生废矿物油(废物类别:HW08 ,废物代码:900-249-08)、含油污泥(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0-08)、沾染了废矿物油的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你单位危险废物年产量约为1.5吨。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自20187月投入使用,至现场检查当日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没有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的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本次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废物处理合同》《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5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51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51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5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在维护保养车间内各区域设置了用于分类收集普通垃圾和危险废物的专用垃圾箱和包装桶,在车间外设置了面积为15平方米的专用危险废物储存间。通过制度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和现场监督管理,我单位实现了普通垃圾和危险废物的有效分类收集和存放。我单位自2013年建立临港基地以来,逐年依法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收集的全部危险废物交予其处理。同时,也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了危废管理计划和排污登记等资料。

2.在危废收集储存环节,我单位安排了专人管理。各作业部门在收集作业现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后,转移到危险废物贮存间集中存放并填写记录。我单位人员在41日接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督查时,因不了解情况未能准确反馈有关危废间记录的问题。此后我单位经过调查,与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后,找到了危废贮存间的进出库记录。

3.鉴于我单位2013年建立临港基地以来一贯认真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未发生任何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过处罚,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并保持了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获取违法所得的情况发生,我单位申请免予处罚。我单位将以此事件为鉴,吸取经验教训。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1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513提交申请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20号)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5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6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1617日)等证据为凭。 ?

2021526日听证会结论:本次听证会责成该单位62日前提交该单位内部会议记录中记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相关证明,但该单位拒绝提交。本次听证会认为,该单位上述说法无证据证明,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但鉴于该违法行为并未对环境产生重大损害,本着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与处罚后果相一致的原则,对该单位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

??????????????????????????

???????????????????????????20217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