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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11 15:13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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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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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4994958B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支路2

法定代表人:井上雅弘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794994958B001Q)载明全厂排放口总计的氨氮排放量为0.0270t/a。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中要求,核算出你单位2020年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0.1366t,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1794994958B001Q)规定的氨氮排放量(0.0270t/a)。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注塑废气治理设施项目排放总量的审核意见》(西青环保总量审201873)、《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20万套汽车门锁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对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20万套汽车门锁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07056)、《市环保局关于井上(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20万套汽车门锁配件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津环保许可函20153)、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并于2021324日提出听证申请及《申辩说明》。

你单位称:我单位于201911月中旬实际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对于氨氮总量超标问题一直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包括提高污染物总量指标消除隐患、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消除隐患、降低污水排放量间接减少排污总量,上述措施虽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但为消除隐患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单位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首先,我单位地势偏低,污水总管网倒灌厂区问题一直存在,一旦发生倒灌,外网污水长期存积厂内管网,完全消除倒灌引发的浓度异常影响需要极长时间。其次,我单位非常重视环保,并非主观故意违法。同时我单位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很困难。我们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包括改造总排口、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用水量和排水量、强化环境管理等,我单位负责人对处罚是认可的,但是希望在处罚额度上予以考虑。

经听证,我局维持处罚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2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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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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