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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4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6-10 18:1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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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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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KXBD8H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盛达一支路西侧27号厂房-1

法定代表人:尹哲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与天津农环友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7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于20206月编制完成《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819日取得批复。《关于对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20163号)显示,该项目建设4个储罐(336立方米,112立方米),配套建设一套“活性炭吸附+UV光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该项目于2020820日开工建设,于2020824日建成。河北人宜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825日、26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于20209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0825400501Z)。你单位20209月编制《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天津农环友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914日在网站上公示《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2020825日、?26日进行有组织排放废气环保验收监测时,生产负荷为100%,单位时间废矿物油装卸量为15.3/小时。经进一步核查,你单位2020921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XQHW01津西审环危证〔202001号),核准你单位每年收集HW08类废矿物油4000吨。经查询天津市危险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你单位2020113日收入第一批1.8吨废矿物油。你单位在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与天津农环友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0825400501Z)、《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TJXQHW01津西审环危证〔20200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4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4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我局于20214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40号),告知尹哲志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428日向尹哲志本人送达上述文件,尹哲志本人于当日签收。

单位及尹哲志本人20214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单位职员杨术平为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术平已于20213月离职,无法联系。

同时,你单位及尹哲志本人于2021430日向我局口头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法规与标准处要求单位于当日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正式内容及公章可以于假期结束后202156补交。单位的被委托人佟金锁表示需请示法人尹哲志,请示后回复不申请听证。202156日,单位再次向我局口头提出听证申请。202157日,单位来访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材料。我局法规与标准处于当日作出书面回复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单位于2021428日收到《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9号),于202157日向我局申请听证,已经超过上述期限,我局不再组织听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3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4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你单位于202157日提出的《听证申请》及我局法规与标准处对你单位的回复、你单位于2021512日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尽快重新编制天津市保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储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你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项目验收情况重新提交环境保护相关管理部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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