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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腾达永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30 17:0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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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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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腾达永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UX1G29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二纬路以西20

法定代表人:李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1MA05UX1G29001V)要求3车间、4车间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频次为1/季,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自行监测频次为1/半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3车间、4车间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四季度,厂界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下半年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221MA05UX1G29001V)、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于20213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2021420日听证审议会处理意见:确认你单位3车间、4车间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四季度,厂界挥发性有机物2020年下半年未开展自行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处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八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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