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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辛德玛悬浮剂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38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4-30 16:5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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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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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辛德玛悬浮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37411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金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10月份获得排污许可证,按照你单位分厂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201167706374110002V)中要求,你单位(分厂)污水总排口(DW001)所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监测频次应为1/周,你单位(分厂)在202011月和12月期间,未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按照1/周的频次进行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DH-73生产车间控制室岗位巡检记录》《聚乙烯醇DH-73聚合操作单》《天津辛德玛悬浮剂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悬浮剂增资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32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3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33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413420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产品本身无毒,废水为循环冷却水和喷淋塔产生的废水,在循环周期中,循环水需要补充新鲜水,同时排放一部分水以保证循环水的水质,此部分废水仅含盐量较高。我单位生产废水一直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我单位废气通过水喷淋装置进行吸收,后经20米烟囱排放,水喷淋塔去除率达到75%。生产中各工序物料转移采用密封管道运输形式,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非常少。同时,我单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处于亏损状态。

2.我单位2020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拿到手是10月份,我单位以前一直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监测,也没有过超标情况。由于对新的规范掌握不及时,同时我单位8月、10月份基本未生产,9月、11月、12月生产非常少,无法正常进行环境监测。我单位多年来一直按照规定监测,此次已充分认识到自身不足,已经在202111日签订了监测合同,后续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并已开展全员教育,落实责任到人,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希望最大帮助减免,酌情少罚或者不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28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15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413420)等证据为凭。 ?

2021420日听证会结论:认定单位10月份获得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每周一次的自行监测,而你单位未履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依法应当进行处罚。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自行监测的污染物均未超过国家及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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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