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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2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3-12 09:35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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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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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2G97N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国际工业城D122

法定代表人:黄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产生的污水应当按顺序经自建污水处理站的隔油池/调解池—气浮池—厌氧池—MBR池处理后,最终排入大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气浮池中的污水引入自建的污泥池后,通过一根软管排入厂区雨水井。经现场取样监测,你单位污泥池的污水中检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4×103mg/L、雨水井的污水中检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2×103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蔻诗美(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津西审环许可表〔2018104号)、津环监(监)7-2012015-19号《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202121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2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的存在;

2.?你单位先后和多家大学和公司进行紧密合作,荣获天津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天津市高新企业、国家高新企业等称号,也荣幸成为天津市日用化学品协会的理事单位;

3.?你单位除为员工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外,还设立“尊老爱幼基金”补贴员工;

4.?疫情期间,你单位订单量降低50%,但仍秉承创始初心,不裁员、不减薪、不拖欠员工工资;

5.?你单位向武汉、天津红十字会、天津海关、学校、医院等有需求的各单位捐赠了防疫物资,获得了感谢信和证书;

6.?你单位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自查自律,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考察,希望我局酌情减少处罚金额或准许你单位分期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21提交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5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223日)等证据为凭。

2021223日听证会处理意见: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八万元同时,若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向我局申请,我局将依法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四十八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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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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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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