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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5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1-02-28 08:5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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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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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JJK633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小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郭庆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二次试压工序旁配有氩弧焊机和气焊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产生有焊接烟尘,依据《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构件(金属门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关于对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构件(金属门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河审批环改〔2018161号)的要求,焊接烟尘应当使用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二次试压工序旁的氩弧焊机和气焊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产生的焊接烟尘未使用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

以上事实,《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构件(金属门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天津市丘比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构件(金属门窗)制造加工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河审批环改〔201816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1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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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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