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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丰纸业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1〕16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1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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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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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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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利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01159X

地址: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泰龙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生产线配套二台2吨燃气锅炉,型号均为CZI12000GS(BM)(LSS2.0-1.0-Q)。你单位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规定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内。按照应急减排要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上述二台2吨燃气锅炉应该停产。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正在生产,上述二台2吨燃气锅炉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2020年12月19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2020年12月23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1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1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号)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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