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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日家具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93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2-03 15:5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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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环罚字2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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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日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6141232A

地址:北辰区青光村南

法定代表人:胡海芬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实木家具喷漆工艺正在生产,配套的预处理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CO)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底漆房排放口(编号为DA003号)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了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津环监(监)7-2008011-22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底漆房排放口(编号为DA003号)排放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为98.2mg/m3,超过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家具制造行业调漆、喷漆工艺规定的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为60mg/m3),涉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津环监(监)7-2008011-22号《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828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20SH-11号),要求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102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10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

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2019年底,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对原有VOCs治理设备进行提升改造

2.因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疫情影响,公司销售额下降

3.疫情期间积极主动向社会捐款,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063号)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考虑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等情况,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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