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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宏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2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22

 

天津宏丰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785671R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通达道3

法定代表人:宋志忠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有一条高频焊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因故障正在检修,未运行,生产线产生的烟尘逸散。你单位布袋除尘器因故障停运后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且未在12小时内向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未停运排放相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未采取应急措施且未在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22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9122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95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议,本案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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