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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达电缆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20〕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4

 

天津市安达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0045971X4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榆关道1

法定代表人:吴韶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挤出机所在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车间内两扇窗户处于打开状态,与挤出车间连通的束线车间大门处于打开状态。

2.执法人员打开你单位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治理设施,发现共有32UV灯管,其中7UV灯管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12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130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为小微企业,正常人十几名,还有几名残疾人。在116日市局对我单位进行督察和指导时对我单位提出的问题,我们接受。

2.我们公司属于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占40%,有聋哑人等。那天的情况是由于一个聋哑人他接受能力和正常人不太一样,打开了那两扇窗户。

3.大门正好在卸料,没有及时关闭。大车间和小车间的隔离问题,我们的确忽略了。通过这次督察和指导,我们立刻就进行了改正,大车间和小车间立刻安装了门帘。

4.光氧设备我们定的是每周末进行一次检测,那次检查时正好有几个管不亮了,我们请了专业人员看了下,说是由于电压不稳导致的。以后我们一定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去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106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130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42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218日)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聋哑人的过失未及时关闭窗户的情形予以考虑。听证会处理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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