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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阳光福叶家具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24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2-16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24

 

天津市阳光福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661332839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元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9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车间一正在生产,其内6个喷漆工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水帘过滤+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设备+排气筒处理工艺处理后排放。经检查,光催化氧化设备中用于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全部120根灯管中有75根无法点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1030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14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19115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1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的光氧设备由建设方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在执法人员检查前两天,由于降雨原因光氧内部进水导致灯管损坏。我单位人员只能从外部电源指示灯确定光氧是否正常运转,执法人员检查时外部指示灯运转正常,我单位不知道光氧内部大量灯管损坏。

2.我单位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912日上午联系了光氧维护售后单位,对设备进行了彻底检修。同时对本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排查和整改。

3.我单位吸取此次教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我单位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吸纳当地就业人员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97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19115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1940号)及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19124日)等证据为凭。  

听证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听证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为:你单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2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