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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9]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01-10 00:00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9]1

 

天津市新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287153415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团泊新城松江高尔夫球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27对你单位运营的静海团泊东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查,该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总氮浓度为17.8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中B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3-1812049-21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及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及时采样问题的复函》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成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122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申请听证,但于2018122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称:我厂自11月份立冬以来,结合第三方技术指导、研究,将药剂投加量提高了20%,污泥沉降比保持在35-40之间,让生化池充分达到碳源充足、菌量饱满,生产条件也已经满足工艺要求。20174月份提标改造后,工艺流程已经完全符合生活废水的处理条件。我们对贵局出水超标情况我厂提出异议,并请求贵局给予复查,具体情况如下:1.我们自2018年运行以来总氮排放始终符合标准,并且市局采水当天我们自己化验室的水质总氮为(12.33mg/L),前后不超过三天区环保局和区水务局取水化验结果总氮都不超标。2.进水水质超出了我们的处理工艺标准,自今年下半年以来,进水水质各项指标均超出设计标准特别是总氮均超69.03mg/L。我们也在加大投药量在控制出水水质。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4号)以及20181224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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