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体育直播

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35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5

 

天津市武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4650611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政府东侧72

法定代表人:温洪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7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18531日、525日、523日对福田牌BJ5099XXY-FB(车牌照号:津AX2133)、路鑫牌NJJ5070ZLJ(车牌照号:津B22190)、宇通牌ZK6929DX51(车牌照号:津C10851)进行尾气检测时擅自篡改3辆机动车额定功率,从而改变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制,致使3辆机动车检测合格。你单位于2018628日对福田牌BJ5129VECEG(车牌照号:京AK1052)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575kW,轮边功率限值为57.5kW,结果显示合格,该车辆检测报告中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数值明显异常。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检测报告》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723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727日提交了《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此次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系车主提供假复印件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并非你单位故意为之。二、你单位已经对相关涉事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恳请考虑到你单位系初犯并立即进行了整改,希望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车牌照号:津B22190车辆系车主提供假产权证复印件致使检验合格,对你单位针对该车辆所作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不予处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他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2号)、201872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727日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4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92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