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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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致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徐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油墨桶,含油废手套、棉纱等,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8年1月31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近期准备搬迁,原厂区已全部停产,新厂区的立项工作已完成,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正在进行中。二、同期本单位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一案已被处罚六万元,恳请减免处罚。
同时,西青区环保局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了你单位未就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的证明。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77号)以及2018年1月31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