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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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蕴萍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库与生产车间之间的空地上,存放有废铁架,废木料及废油桶(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8年1月9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召开了环境专题会议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组织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求,全面清理生产现场,规范危险废物收集流程,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二、我公司将固废管理流程列入日常工作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恳请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2号)以及2018年1月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8400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