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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通华汽贸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 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9

 

天津鑫通华汽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JKKT4D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十一万变电站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连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0910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你单位转移该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111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了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单位在2016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量比较少,在转移中,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我们已经意识到了错误。二、我们已经和天津市雅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废油处理协议,保证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恳请贵局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1号)以及2017111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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