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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8]3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1-15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

 

天津希利汽车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00670W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傅延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11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建有一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有废油漆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124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11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我公司立即做出对应措施,此次现场检查事实清楚,标志确有缺失,不完整也不规范,我公司虚心接受并认识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作用。二、我公司立即整改,第一时间张贴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并提供了照片为证,已联系专门的公司订购标识,12月初可以完毕。三、我公司马上与具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危废回收合同。四、我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环境现状评价及检测。五、我公司近年来加大环保投入,履行环保责任,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此次整改投入资金较多,压力较大,恳请从轻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69号)以及你单位201711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811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