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2号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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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赵江斌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0月17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步进式烧结机正在运行,烧结机尾正在卸料。你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烧结机机尾的集尘器密封帘未使用,造成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烟尘通过烧结车间上方的天窗直接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11月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10月9-10日市工信委要求你单位限产减排30%,从10月17日0时至24时限产减排50%,你单位采取烧结机每日停产6-12小时保证减排指标完成,每日频繁启停机致使员工未及时将集尘器密闭帘放下,造成监察总队发现这一违反操作规程事故。你单位现场研究后,立即对机尾除尘器集气罩进行整体改造,杜绝今后出现类似问题。综上,恳请贵局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58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1月9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因我局已于2017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监改字[Z]108号),你单位应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1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