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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嘉禾兴业养猪厂 津市环罚字[2017]17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2-18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76

 

天津市嘉禾兴业养猪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1000009891

地址:天津市宁河县口乡后辛村村东(桥沟子养殖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9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914日、1010日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于2009年建成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02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40号)以及201711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11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停止使用,罚款82900元。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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