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2号
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9591G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富港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因你单位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12000吨/年电池级氧化钴及钴系列产品(迁址升级项目)已建成的部分正在进行试生产,尚未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7]5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于2017年7月25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批复。2017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后督察时,该项目已建成部分正在使用,未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12000吨/年电池级氧化钴系列产品(迁址升级项目)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12000吨/年电池级氧化钴系列产品(迁址升级项目)停止试生产。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