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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167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1-10 00:00

天津市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7

 

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7739943D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志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0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机油收集点南侧露天存放一个蓝色货车车厢,内存放含油污泥(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车厢下为裸露地面。现场检查时正在下雨,雨水冲刷地面的水流到存放含油污泥的车厢下的地面上,地面上的雨水有油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视频资料等证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102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102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8号)以及20171027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201711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