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5号
河北工业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50446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西平道5340号
法定代表人:展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园区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7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102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罚款四万元。2017年9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0月1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我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二、关于“停止后勤社会化服务园区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认为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由我局责令改正,希望我局降低罚款额度。三、后勤社会化服务园区项目建设与环评批复基本一致,但由于锅炉房改造尚未完成,需待改造完成进行整体验收。四、你单位称根据北辰区环保局的要求,你单位决定由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并于2017年8月履行完锅炉房盖然工程前期手续,目前,锅炉房改燃工程施工按照环评报表进行,预计在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供热。五、你单位称目前正在积极进行后勤区环保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待锅炉改燃工程完成后,全部验收资料完成后,向我局申请验收。综上所述,恳请减轻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1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3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0月27日《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53号令 1998年11月29日公布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园区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后勤社会化服务园区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部分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文涛 联系电话:87671549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