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1号
张彦德(天津市宁河区西塘肉牛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1MA05LNWG3R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西塘坨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天津市宁河区西塘肉牛养殖场主要从事肉牛、羊养殖,坐落于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你单位于2015年在该地从事养殖,并陆续建设食宿办公楼1座、饲料棚1座、牛舍3栋,你单位现有肉牛存栏量约120头。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