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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改字[2017]3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7-10-26 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30

 

天津市天直创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87721508K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宏源道12号天直工业小区1819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10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922日对福田牌BJ1030V5JB3-S(车牌号为津QP3289)机动车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你单位检测该车辆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未依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津环保车[2017]15号)要求,对此类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属未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规范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对你单位改违法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102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