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29号
天津昕阳机动车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K0096R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津静公路南保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8月7日、8月9日分别对牌照号为津AZ7370、津AP5550、津AQZ470等三辆机动车检测时,未按照《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要求,在检测前检查检测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