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28号
天津市康得利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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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8月31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自2015年4月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渣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擅自堆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