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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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满井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9月1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你单位对我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虚心接受并积极改正。二、你单位成立于2012年,始终以保护环境、建立生态文明、资源循环利用为理念,近年来,扎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但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收集整理、学习等方面仍有不足。三、你单位称2017年8月15日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咨询合同,现应急预案已报由专家评审,预计2017年9月20日前即可完成。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诚恳贵局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9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17]6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9月14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处罚款一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