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41号
天津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5000073216
地址:天津上仓工业园永昌街内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18日、21日对三辆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违反国家检测规范要求,未将尾气取样探头插入规定深度,对采样管路进行弯折,伪造排放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5号)以及2017年8月22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