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23号
天津市三勋精密机电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2000045194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298344-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睿平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7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无缝钢管制造及棒材加工项目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2年12月竣工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7月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17年7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坐落于津南区双港科技产业园区,2012年投产试运行,2014年10月由市环保局进行现场验收。二、现场验收时,提出三个问题:1.酸洗池周围局部防渗层缺失;2.固体废弃物委托处理联单不齐全;3.危废品仓库缺少防渗措施。当你单位对以上三项进行完善重新验收时,市局提出酸雾处理有变动事项,需进行环评报告修改。三、当时与环科院签定了环评报告的修改合同,你单位一直等待环评报告修改结果,迟迟未得到环评报告的修改结果。虽经数次催促,但迟迟未得到环评报告的修改结果。最近才得知市环科院无资质,耽搁至今,并非你单位主要责任。四、你单位称现在处于停产状态,之前断断续续生产,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61号)以及2017年8月1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无缝钢管制造及棒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无缝钢管制造及棒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