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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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金俊范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共有15台注塑机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但VOCs处理设施及引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上述行为属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8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守环保要求,自接到提升改造通知之后,你单位立即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找环评公司进行咨询评估报告,按要求安装环保净化设备,由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审批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并取得相应回复生产审批资质。二、你单位称2017年8月11日晚21:30左右你单位员工生产操作时不小心把环保设备通风管道碰裂断开并通报值班班长,值班班长接到通报后为防止杂物吸入通风管道损坏环保设备,立即关闭电源并进行管道连接维修,但维修后由于处理其它事务未能及时开启环保设备,造成我局在检查时发现设备停运。三、你单位称积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制定环保制度管理规则、环保设备日常点检表、环保培训等。四、你单位称深刻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积极加强环保意识及相关知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希望我局能够本着教育指导为主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85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8月16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